一、考核目标
爲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責, 落實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責任, 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, 促進市屬各監管企業持續、穩定、健康發展。
二、考核範圍與内容考核範圍爲市屬各監管企業,考核内容分四大部分,總分100 分。
(一)企業盈利能力,考核分值 40 分。主要通過利潤總額、淨資産收益、成本費用利潤和資本收益等方面的财務指标, 綜合反映企業的投入産出水平以及盈利質量和現 金保障狀況。
(二)企業資産質量,考核分值 20 分。主要通過總資産周轉率、 應收賬款周轉率和流動資産周轉率等方面的财務指标,綜合反映企業所占用經濟資源的利用效率、資産管理水平與資産的安全性。
(三)企業債務風險,考核分值 20 分。主要通過資産負債率、 已獲利息倍數和速動比率等方面的财務指标,綜合反映企業的債務水平、償債能力及其面臨的債務風險。
(四)企業經營增長,考核分值 20 分。主要通過企業經濟增加值、銷售增長率、資本保值增值率和銷售利潤增長率等方面的财務指标, 綜合反映企業的經營增長水平及發展後勁。
三、考核期與考核方式
(一)考核期爲公曆年 1 月 1 日至當年 12 月 31 日。
(二)考核按以下程序進行:
1.由各企業根據行業特點,建立有針對性的指标考核體系,于每年 2 月底前編制方案報市國資委核定;
2.由市國資委與被考核企業負責人(或授權代表)簽訂企業經營業績責任書;
3.市國資委對經營業績執行情況進行動态跟蹤檢查與監控;
4.年度結束後,由市國資委組織中介機構進行審計,以審計确認的數據确定考核結果。